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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万勇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23民初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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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429号
  • 案件名称

    黄明、万勇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明;万勇军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23民初2429号原告:黄明,男,1996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万勇军,男,1983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黄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歉32,000元人民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勇军未到庭,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09月23日,被告万勇军向原告黄明出具《借款条》,内容为:“万勇军于2019年9月23日向黄明借款,共计人民币32000元定于2019年11月22日偿还。借款事由途挖机租金。借款人:万勇军身份证号5225224198301071231借款人:电话135××******地址:修文县.9.23特此为据”。本院认为,被告万勇军向原告黄明出具的《借款条》中,明确所欠款项系因挖掘机租赁所产生,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履行了挖掘机租赁的义务,被告万勇军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现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万勇军支付租赁费3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明租赁费3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被告万勇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姚俊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任会平书 记 员 李 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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