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清华、威海安怡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45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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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453号之三案件名称
赛清华、威海安怡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赛清华;威海安怡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4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赛清华,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安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申请执行人赛清华与被执行人威海安怡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鲁1002执245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银行存款。3、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4、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威海安怡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缝纫机**台(其中浙江面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D6C型号的**台、NB1530Z型号的**台;浙江中捷缝纫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JK-6380CHC-3Q型号的**台)、熨烫机**台(其中青岛金华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台;KWANGSUNG的**台)及温州市鹿城江心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BON-1(24)的蒸汽发生器**台,买受人王维山通过竞买号K9450以***元的最高价格竞得。因债权人人数众多,被执行人按比例分得拍卖价款***元。5、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6、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保险、车辆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晨)野审判员 于 琳审判员 杨 继 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丛 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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