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0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00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001号原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XXX号。负责人:平野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杰,执行董事。原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优鲜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尚未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谭映红法官助理 陈 蓉书 记 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