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妮兰、刘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3民初4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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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民初4659号案件名称
刘妮兰、刘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妮兰;刘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3民初4659号原告:刘妮兰,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刘灵,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刘妮兰诉被告刘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妮兰以其已经与被告刘灵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妮兰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妮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妮兰负担。审 判 员 周伟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青书 记 员 杨 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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