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定亮、欧阳萍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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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734号案件名称
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定亮、欧阳萍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阳萍;王定亮;王玉龙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734号原告: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简福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荣怡竞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亮,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被告:欧阳萍,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被告:王玉龙,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原告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定亮、欧阳萍、王玉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 宇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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