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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定亮、欧阳萍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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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73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定亮、欧阳萍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阳萍;王定亮;王玉龙
  • 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734号原告: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简福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荣,上海荣怡竞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定亮,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被告:欧阳萍,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被告:王玉龙,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原告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定亮、欧阳萍、王玉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琅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 宇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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