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潘德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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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68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潘德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潘德春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6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56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魁,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四英,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德春,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与被告潘德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聂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鹏飞书 记 员 孙婉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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