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媛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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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97号案件名称
袁媛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媛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97号申请保全人:袁媛,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子德,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袁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张子德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6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张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0,000元内进行冻结、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子德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张子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3973账户(实际冻结1.85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张子德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7705账户(实际冻结2.84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子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金杨支行尾号0783账户(实际冻结1.37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张子德在上海嘉定支行营业部尾号6833账户(实际冻结17.69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张子德在嘉定支行尾号7076账户(实际冻结32.12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张子德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兴路支行尾号0856账户(实际冻结44.93元)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查封被保全人张子德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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