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婷、周斌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922民初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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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005号案件名称
龙婷、周斌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龙婷;周斌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922民初2005号原告:龙婷,女,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龙头坝村。被告:周斌,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龙头坝村。原告龙婷与被告周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周诗恬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周绍威由被告抚养;3.被告所欠债务归被告负责偿还。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月2日生育女孩周诗恬,2019年9月8日生育男孩周绍威。婚后,因被告多次参与赌博,对原告实施冷暴力,不尽家庭义务,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周斌辩称,他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特邀调解员殷术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龙婷与被告周斌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孩周诗恬、婚生男孩周绍威均由被告周斌抚养成人;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婷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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