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7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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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76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某、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罗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76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女,1962年3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见本,贵州互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罗某,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黔2625民初76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罗某在镇远县各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罗某在镇远县各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王某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明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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