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2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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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23号之三案件名称
罗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罗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罗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博向申请执行人罗某偿还借款20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3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化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足以履行部分案件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5000元予以划拨,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予以冻结。现划拨的案件款已经到账,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领取,并向本院申请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足以履行剩余案件义务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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