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美、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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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1418号案件名称
赵美、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美;张永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1418号 原告:张永强,男,1984年07月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美,女,1992年06月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永强诉被告赵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张永强承担。 审 判 员 朱海云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宁 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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