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恢2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恢282号
  •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刘清瑞;徐桂全;姚秀业;郑亚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法定代表人:刘国靖,行长。被执行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现代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桂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清瑞,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徐桂全,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姚秀业,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郑亚华,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刘清瑞、徐桂全、姚秀业、郑亚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1302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刘清瑞、徐桂全、姚秀业、郑亚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刘清瑞、徐桂全、姚秀业、郑亚华给付借款,利随本清,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中,申请人申请已于2021年6月22日评估、拍卖,因评估标的中有三项商标权涉及重复查封,申请执行人提出复议予以退回。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天池葡萄酒有限公司、刘清瑞、徐桂全、姚秀业、郑亚华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牧审判员韩琳琳审判员 丁   彦   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