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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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顺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顺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顺小,男,1959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李顺小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李顺小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顺小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被执行人李顺小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338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232814120000399605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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