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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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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顺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顺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13号之一被执行人:李顺小,男,1959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李顺小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李顺小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顺小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扣划被执行人李顺小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338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6232814120000399605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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