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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福明,谢方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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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96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福明,谢方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福明;谢方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968号  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14928552。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伟,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福明,男, 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谢方淑,女, 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明、谢方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杨福明、谢方淑已缴纳物业费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中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婷-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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