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福明,谢方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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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968号案件名称
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福明,谢方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福明;谢方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968号 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五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14928552。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伟,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杨福明,男, 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谢方淑,女, 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明、谢方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杨福明、谢方淑已缴纳物业费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遵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中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 婷-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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