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19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192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1925号 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6号2幢11-7#、11-8#、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5683981J。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鹭,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平,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92号前城杰座23号楼B座22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897236Q。法定代表人:关春波。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樊仕琼审  判  员  彭  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赖  春书 记 员   龚美铭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