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冠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79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7947号案件名称
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冠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冠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7947号原告: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锦棠小区17号楼西单元2层西户。法定代表人:邱闯,执行董事。被告:河南冠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天韵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苗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冠融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45元,减半收取计2123元,由原告河南正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保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丽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李飞、王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97号 下一篇 林基秀执行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7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