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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飞、王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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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497号
  • 案件名称

    陈李飞、王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李飞;王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497号申请执行人:陈李飞,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金岭林场大坪工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人陈李飞与被执行人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收入来源,本案需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邓牧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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