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美艳、魏强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34号案件名称
车美艳、魏强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车美艳;魏强;魏玉忠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车美艳,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魏强,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魏玉忠,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车美艳与魏强、魏玉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5715.10元,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股权红利、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纯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2执1211号 下一篇 王昌生、孙琦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52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