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修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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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15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修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修成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41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大东区。负责人:周丽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丹、班钟介,均系辽宁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成平,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修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丹和班钟介、被告修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修成平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8592.53元、利息2381.04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合计90973.57元,并以借款本金88592.5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给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6日,被告通过网上渠道向原告提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同日,被告在网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00000元总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被告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利息、罚息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线上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21日自主支付80000元、20000元,合计100000元。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0%,罚息为年利率13%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被告借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88592.53元、利息2381.04元,合计90973.57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6日,被告通过网上渠道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原告线上小额贷款业务。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一份及《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两份,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的授信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48个月,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支用期,被告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借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0%,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3%。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通过线上于2020年3月26日自主支用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于2020年4月21日自主支用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1日。被告在取得上述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8592.53元、利息2381.04元,及2021年6月1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均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线上申请协议》、《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逾期还款明细表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涉案借款,被告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被告亦认可,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修成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本金88592.53元、利息2381.04元,合计90973.57元,并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8592.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春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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