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37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72年8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14号2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886096Y。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160254.6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9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160254.64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妍麟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4财保1237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72年8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14号2层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886096Y。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160254.6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21年9月9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160254.64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妍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