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尔江叶斯柏尔、罗国芳等孟令芹、吐尔逊别克阿依提哈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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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64号案件名称
叶尔江叶斯柏尔、罗国芳等孟令芹、吐尔逊别克阿依提哈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叶尔江叶斯柏尔;罗国芳;孟令芹;吐尔逊别克阿依提哈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叶尔江叶斯柏尔,男,1969年5月15日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罗国芳,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孟令芹,女,197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吐尔逊别克阿依提哈孜,男,1960年2月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申请执行人叶尔江叶斯柏尔与被执行人罗国芳、孟令芹、吐尔逊别克阿依提哈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21年1月30日作出的(2021)新40民终2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新40民终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力肯赛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尼瓦尔开力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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