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悦、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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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318号案件名称
张悦、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悦;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318号原告:张悦,女,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U2476XA,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广场6C-3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原告张悦诉被告大连艾米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由原告张悦承担。审判员 孙云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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