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熊建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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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751号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熊建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熊建宝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751号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负责人:张肖玲,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绮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盛芳,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建宝,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熊建宝相应价值109582.02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向本院提供担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熊建宝价值109582.02元的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1068元,由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刘桂明审判员 钟凤媚审判员 曾昭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佩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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