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温建华、李进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63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6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温建华、李进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温建华;李进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建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6号1园6-3-6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进川,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温建华与李进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5639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0,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1,4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5月4日、2021年7月25日、8月26、9月24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于2021年7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李进川名下保单一张(可提取金额23655.8元,冻结期限两年)申请暂不要去提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5月4日通过昌吉市不动产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3、2021年5月9日,委托被执行人李进川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渭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以需要与被执行人进一步协商为由,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