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费天军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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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410号案件名称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费天军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费天军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9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被执行人:费天军,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费天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鄂9004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卫红书记员 张嘉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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