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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喀什分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3101执异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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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01执异87号
  • 案件名称

    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喀什分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喀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喀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喀什分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01执异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杨凡,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二华,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河南省商丘市人,公司员工,住喀什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喀什分院,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文化路社区克孜都维路明升国际广场。        负责人:高冲,系该分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喀什分院(以下简称新疆岩土分院)与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天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海天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件审查期间,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    任建华人民陪审员    马荣霞人民陪审员    武霖惜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文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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