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垒县支行、哈怕尔·哈哈尔等热孜万·卡德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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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14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垒县支行、哈怕尔·哈哈尔等热孜万·卡德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垒县支行;哈怕尔·哈哈尔;热孜万·卡德尔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垒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86763245154。住所地:木垒县城长乐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muomuo,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出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木垒县支行行长、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培熊,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哈怕尔·哈哈尔,男,维吾尔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申请执行人:热孜万·卡德尔,女,维吾尔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木垒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垒县支行与哈怕尔·哈哈尔、热孜万·卡德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59936.59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799元未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是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外债较多,在木垒县农村商业银行雀仁支行有80000元贷款至今未结清,目前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另外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每年发放一次的草畜平衡奖励资金3500元左右,本院经查财产线索属实。因此被执行人对本案做了还款计划,剩余案款分期分批履行,继续扣留每月工资收入,此外扣留被执行人2021年农牧民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该笔款履行日期由上级拨款时间为准)。有一套土木结构房屋,但被执行人唯一套房屋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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