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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士家、王传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4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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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4096号
  • 案件名称

    丁士家、王传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丁士家;王传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4096号原告:丁士家,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国,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传龙,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士家与被告王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送达,均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士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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