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冯杨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52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5232号案件名称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冯杨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冯杨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5232号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路398号恒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Q7TA4L。负责人:谭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杨义,男,汉族,1998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2021年6月25日对原告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诉冯杨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一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Q7TA4L”补正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Q7TA4L”。审判员 吴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75号 下一篇 牛秀芹、赵文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19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