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军、孙占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2民初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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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23号案件名称
杨永军、孙占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永军;孙占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82民初4123号原告:杨永军,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占稳,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原告杨永军与被告孙占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英、被告孙占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永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90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货物,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41080元,被告于2017年2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偿还2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孙占稳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购买原告的废旧塑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1080元。2017年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以上清,2017年欠杨永军料款肆万壹千零捌拾元整。孙占稳2017年2月13日”。后被告分三次给付原告共计2000元,最后一笔给付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08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3908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90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损失,应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占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杨永军货款390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9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元,由被告孙占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聂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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