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鑫、许铁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3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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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747号案件名称
王健鑫、许铁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健鑫;许铁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3747号申请执行人:王健鑫,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丹虹委**。被执行人:许铁根,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丹阳委**/div>申请执行人王健鑫与被执行人许铁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1)吉2401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许铁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4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许铁根财付通账户内存款25592.5元(实际冻结8380.05元)。2021年8月6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4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许铁根名下吉HJ16**号及吉HBA3**车籍手续,因吉HBA3**车辆不在其名下,故未冻结成功。2021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47号之三执行裁定,划拨许铁根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8380.05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在扣除280元执行费后,剩余8100.0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1)吉2401执3747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许铁根名下位于位于延吉市河南街兴融公寓11003房屋。2021年9月9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7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许铁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健鑫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全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金永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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