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威汽车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27民初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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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27民初970号之一案件名称
星威汽车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淳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星威汽车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27民初970号之一 反诉原告:杭州九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秀水大道1988号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H0HDEXM。 法定代表人:陈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洪竞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星威汽车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5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Y5MU28。 法定代表人:蔡继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杭州九道物流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星威汽车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杭州九道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反诉原告杭州九道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星威汽车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杭州九道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九道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扬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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