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合兰、杜彦龙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1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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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11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合兰、杜彦龙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合兰;杜彦龙;代蒙蒙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1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合兰,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杜彦龙,男,汉族,1994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代蒙蒙,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宋合兰申请执行杜彦龙、代蒙蒙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合兰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杜彦龙、代蒙蒙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景冬果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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