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波、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36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3634号案件名称
王清波、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清波;卓志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3634号原告:王清波,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志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王清波与被告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王清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卓志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清波以已与卓志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清波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燕玲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娄佳林与庞三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698号 下一篇 新疆上缆电线电缆有限司、霍尔果斯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恢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