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清波、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136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13634号
  • 案件名称

    王清波、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清波;卓志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3634号原告:王清波,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杏,晋江市东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志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王清波与被告卓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审理中,王清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卓志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清波以已与卓志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清波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燕玲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