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计庚、杨喜敬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27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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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财保23号案件名称
冯计庚、杨喜敬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冯计庚;杨喜敬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财保23号申请人:冯计庚,男,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桥,女,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申请人女儿。被申请人:杨喜敬,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人冯计庚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喜敬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一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理赔限额为6000元的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喜敬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就地查封于唐县顺达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冯计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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