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正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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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30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正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正平;陈书敏;贾正稳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30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被告:刘正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03月07日,住西峡县。被告:陈书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8日,住西峡县。被告:贾正稳,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6日,住西峡县。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平、陈书敏、贾正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张志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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