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正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3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正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正平;陈书敏;贾正稳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30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市辖区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被告:刘正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03月07日,住西峡县。被告:陈书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8日,住西峡县。被告:贾正稳,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6日,住西峡县。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平、陈书敏、贾正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张志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