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行政庭、王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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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214号案件名称
本院行政庭、王弢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本院行政庭;王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王弢,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周孝春与王弢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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