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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友江、刘某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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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123号
  • 案件名称

    龙友江、刘某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龙友江;刘某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123号原告:龙友江,男,苗族,1995年11月16日出生,城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大。被告:刘某军,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原告龙友江与被告刘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龙友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3108元;2、判令被告赔偿购物款3倍932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如风达数码店,2021年6月24日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中国大陆版本内存256GB商品名称为“Apple/苹果iPhoneXSMax苹果xs全新全网通国行iphonexr手机x”以3108元付款并成交,订单编号为“1337016830027844796”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顺丰快递发货,运单编号为:sf1309008140626。原告在收到包裹后,拆开包裹时发现该产品在苹果官网输入序列号查询非中国大陆版本,在微信果粉查询中心经查询保修已过期,并且是海外版,内存为64GB,手机识别不了电池健康数据,并且屏幕边缘凸起,怀疑更换过屏幕,在使用期间,拿到苹果官方售后网点进行检修,网点回复非国行手机不予检修,综上所述,被告的商品并非是全新国行手机,为非中国大陆版本,扩容内存并且更换过电池及屏幕的翻新机。商家是回收的国外版本的苹果手机,然后自行翻新并且通过刷程序的方式刷成了所谓的全新中国大陆版本手机进行售卖,属于翻新机一列。卖家的行为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的显示了货物包装完好性,运单编号,发货信息,证明为卖家所卖品。综上所述,被告售卖翻新手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明确的违法销售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依法请求法院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龙友江系网上购物,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未能提供被告刘某军明确的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与刘某军无法联系,且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友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彭盼书 记 员 马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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