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二虎、雷振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603执21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晋0603执21号之五案件名称
刘二虎、雷振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二虎;雷振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603执2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二虎,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被执行人雷振中,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刘二虎与雷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雷振中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84770元,并承担执行费2672元。经查被执行人雷振中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振中的公积金款3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株洲市荷塘区林芝布行、李政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恢265号 下一篇 龙友江、刘某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