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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二虎、雷振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603执2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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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晋0603执2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刘二虎、雷振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二虎;雷振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603执2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二虎,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被执行人雷振中,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刘二虎与雷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雷振中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84770元,并承担执行费2672元。经查被执行人雷振中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振中的公积金款3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金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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