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703财保82号

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1/9/2 0:00:00在江门市,依据生效的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3财保8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财保82号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JYNKXU。法定代表人:夏兰英。委托代理人:程允邺,系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HD8X6J。法定代表人:唐伊枫。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江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27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渝睿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31日,江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27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781.39元,由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超豪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财保82号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JYNKXU。法定代表人:夏兰英。委托代理人:程允邺,系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HD8X6J。法定代表人:唐伊枫。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江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27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渝睿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31日,江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如熙家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27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781.39元,由申请人重庆渝叡卿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超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