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学俊、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异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异92号
  • 案件名称

    高学俊、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高学俊;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异9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高学俊,女,汉族,1982年8月4日生,住开阳县。被申请人: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89471970,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87号。法定代表人:肖英华。被执行人: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08890708E。地址:开阳县城关镇文星路附10号。负责人:傅乾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学俊与被执行人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优智物业贵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优智物业贵州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学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智物业公司”)为本院(2021)黔0121执23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学俊称,因(2021)黔0121执2346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优智物业贵州分公司无财产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人优智物业公司应承担分公司的义务。故请求追加优智物业公司为(2021)黔0121执23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高学俊与被执行人优智物业贵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1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黔0121执2346号。因被执行人优智物业贵州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查明,被申请人优智物业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优智物业贵州分公司系优智物业公司的分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高学俊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重庆优活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黔0121执234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即(2021)黔0121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李 康审判员 周运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小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