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治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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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57号案件名称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治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治刚;单广玉;孙晓玲;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93号。被执行人:林治刚,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单广玉,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孙晓玲,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路西侧4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治刚、单广玉、孙晓玲、东港市日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期限内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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