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方霞、白连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3045号
  • 案件名称

    徐方霞、白连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方霞;白连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3045号申请执行人:徐方霞,女,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白连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徐方霞与被执行人白连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连军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98.28元(其中案款648.28元、执行费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乐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