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森荣、李雪山、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3655号

由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合江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陈森荣;李雪山;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3655号
  • 案件名称

    陈森荣、李雪山、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森荣;李雪山;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3655号原告:陈森荣,男,汉族,1983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雪山,男,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江县法王寺四通村村委会办公楼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Y1180C。法定代表人:黄盛。原告陈森荣与被告李雪山、四川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森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森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建中书 记 员 胡 勇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