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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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92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蒲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70年4月30日生,住铜川市新区咸丰路办事处。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1月9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7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查明:本院执行的(2021)陕0204执991号杨焕民申请蒲某某一案与本案,两案执行案由均为劳务合同纠纷,且被执行人均蒲某某,为推进案件执行,提高执行办案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21)陕0204执992号案件合并到(2021)陕0204执991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2021)陕0204执9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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