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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涵、陈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03财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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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财保166号
  • 案件名称

    陈晓涵、陈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晓涵;陈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财保166号申请人:陈晓涵,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陈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陈晓涵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又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晓涵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晓涵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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