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涵、陈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03财保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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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财保166号案件名称
陈晓涵、陈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晓涵;陈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财保166号申请人:陈晓涵,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陈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陈晓涵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又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晓涵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晓涵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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