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进、成晋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429执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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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9执273号案件名称
王跃进、成晋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跃进;成晋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429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跃进,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监漳镇。被执行人:成晋文,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监漳镇。申请执行人王跃进与被执行人成晋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429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清审判员 武文军审判员 孙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青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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