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前、李晓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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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3311号案件名称
张前、李晓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前;李晓瑛;张治乡;姚彩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3311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XX镇,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2021年8月25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2021年9月1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张家畔镇村民委员会村民股份分红及村集体分红收入33665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名下银行卡内存款4700元,该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用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张家畔镇村民委员会村民股份分红及村集体分红收入偿还。3、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8506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负担15216元、申请执行人负担650元。上述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4执3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斌琦审 判 员 折宝明审 判 员 周 虎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凤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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