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建民、铜陵市铜官区天恒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3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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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616号案件名称
夏建民、铜陵市铜官区天恒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夏建民;铜陵市铜官区天恒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3616号原告:夏建民,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市铜官区天恒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书香苑A栋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N0JFL0G。法定代表人:彭雷娜。原告夏建民诉被告铜陵市铜官区天恒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建民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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