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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华、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2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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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2879号
  • 案件名称

    黄春华、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黄春华;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湛礼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28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春华,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威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68号202房。法定代表人:湛礼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湛礼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春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湛礼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黄春华诉与国联公司、湛礼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对于黄春华与国联公司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本案有关还款情况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影响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汤 琼审判员  张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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