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华、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28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2879号案件名称
黄春华、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春华;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湛礼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28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春华,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威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68号202房。法定代表人:湛礼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湛礼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春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公司”)、湛礼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黄春华诉与国联公司、湛礼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对于黄春华与国联公司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本案有关还款情况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影响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汤 琼审判员 张 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